为建立健全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录取
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省来县去”政策,即:全省招生、提前批录取、定向县(市)就业。
二、培养管理
培养高校、定向县(市)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协同机制。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三、履约任教
公费师范生如因罹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定向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暂缓履约。毕业后未满协议规定任教年限者,按协议规定退还公费教育经费,终止公费师范生协议。
四、待遇保障
- 免除学费、住宿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由省财政承担其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 补助生活费。公费师范生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确定。生活补助费由培养高校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给公费师范生。
- 妥善解决编制。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中小学任教的,由接收地政府按照规定解决其入编入岗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为到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履行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办理入编手续。
- 落实岗位。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到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并逐步提高农村学校教师供给比例。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学科、专业需求和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落实接收学校,并确保入编入岗任教。
- 就业服务。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任教。各级政府要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 建立诚信档案。对不履行公费师范生协议的毕业生,培养高校有权督促其履行协议,对于不能履行协议的,将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 落实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在农村学校长期从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考核后可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 支持在职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所在学校可提供参加在职培训的机会,以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
- 保障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公费师范生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待遇政策,为公费师范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完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费师范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公费师范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